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规范我校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请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境内的教授、专家一般不办理聘请名誉教授事宜。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来校担任的学术职务。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取得社会公认成就;
2.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
聘请客座教授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1.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特别是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学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能够以讲座、报告等形式参与我校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
3.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我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培养中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工作程序
(一)名誉教授
1.提名。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誉教授登记审批表》交人事处。
2.专家评议。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合作的前景和贡献等进行评议。
3.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学校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选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聘请。
4.聘任。聘任名誉教授应由学校举行授聘仪式,颁发聘书,并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客座教授
1.提名。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客座教授登记审批表》,经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初审后交人事处。
2.分管校领导审批。
3.由学校颁发聘书。由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学校与被聘人签订协议。
三、管理
(一)名誉教授为荣誉称号,无聘期要求。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聘。聘请院士、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担任客座教授可不限聘期。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保证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授予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维护学校声誉,并适当控制数量。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各聘请单位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客座教授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四)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五)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来学校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讲学等费用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