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为青年教师的顺利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就是由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指派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由导师在师德、教学、科教研诸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基本能力、素质和科教研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领导。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管理协调。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等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六条 2011年7月以来进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无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经历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列为导师制培养对象。今后每年新补充的专任教师均自然列入培养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三年的青年教师经所在单位申报,教务处审定后可以列为导师制培养对象。
第七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实践等任务。
(三)在导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年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累计不少于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在d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
第八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为1学年(2个连续学期)。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选任及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青年教师的导师,应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人选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提出,经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等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定进修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从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及分析,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协助选用教材,旁听青年教师试讲和课堂讲授情况。
(三)每学年对青年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示范不少于10学时,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10学时。
(四)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应尽职责。导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所在单位和指导教师,应针对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组织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登记表》(附件1),确定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各项培养计划后,应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考核表》(附件2),由二级学院等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课程进修成绩,教学工作情况(含教案、习题解答、实验试做报告等),试讲记录,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评估成绩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参加科学研究等情况,个人总结。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聘请至少三名以上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考核主要程序为:
(一)随堂听课一次,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二)举行考核答辩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训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三)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
(四)各单位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由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自定考核办法,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其他形式的进修、学习;同时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或予以待聘处理,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记入其个人培训档案,并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每人40标准课时、合格每人20标准课时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申报教授职务评审必须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且考核为合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