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一)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勤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费标准
(一)正常退休的教职工,退休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改革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谈话程序
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组织部、人事处组织退休谈话。处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其他人员退休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四、退休手续办理
(一)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及本人,由本人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退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2,一式一份)提交至人事处劳资科;同时,退休教职工应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退休提交材料清单》(附件3)提供所需材料以办理退休手续。在济南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教职工退休手续按照济南市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人事处办理退休发文、核销岗位手续,同时在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复核表》等表格,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人事处负责办理退休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减员、退休证发放、退休待遇告知、政策解释等工作。按照规定退休教职工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四)组织部负责办理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本着有利于退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将党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离退休党组织。
(五)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因非组织原因暂时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按其在职工资的60%标准发放临时待遇,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后再对期间的待遇进行多退少补。
五、退休后管理及福利
(一)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发放纪念品,由学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退休教职工的日常管理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如遇国家、省文件调整,以国家、省文件为准。
附件: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退休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退休手续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