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旧版入口
当前位置: 首页 > 师资管理 > 正文

教职工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字[2011]15号)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06 00:00:00      

 山青院字〔2011〕15号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推进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编制计划内管理教职工。

  3.本办法所涉及的进修培训指岗位培训,即教职工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经学院同意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外进修培训、国内访问学者、短期业务培训(进修)、顶岗实习和以工代训等形式。

  4.坚持统筹规划、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等原则,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实施,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二、申请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国外进修培训

  1.公派出国研修

  上级部门批准派出的访问学者等国外研修项目,申请条件等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校际间交流项目申请条件参照省级相关项目执行,以各项目具体通知为准。访问学者出国研修期限最长为一年。

  研修期间工资照发。专职教师按相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发放校内业绩津贴。学院按半年研修经费4万元标准提供研修资助。

  2.自费出国研修

  经学院同意自费出国研修人员,出国研修期间保留公职,暂停发放工资津贴,相关福利待遇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国内访问学者

  上级部门批准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等项目,申请条件等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学院组织的研修项目,申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满工作量,且任现职满三年后方可申请。访问期限最长为一年。

  访学期间工资照发。专职教师按相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发放校内业绩津贴。学院按一年研修经费2万元的标准提供研修资助。

  (三)专业技术人员短期业务培训(进修)

  教职工参加的业务培训(进修)属于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人员选派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培训费用由学院承担,住宿费和往返车船费按照财务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其它经学院批准的短期业务培训(进修)参照执行。

  (四)其它进修培训

  经学院批准,以顶岗实习、以工代训等方式进行在岗培训的,顶岗实习或以工代训期间工资照发。专职教师按相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发放校内业绩津贴。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10月份,各单位根据人员队伍结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审定。

  2.根据各进修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等,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批,报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院办公会议批准。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到的出国手续由外事办公室协调办理。

  四、管理方式

  进修培训的管理由学院和教职工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1.教职工外出学习离校前和学习结束返校后须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2.教职工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交验结业证(合格证)及其它能证实其进修培训成果的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总结,由所在单位审阅后交人事处存档。

  3.学院批准各类进修培训(短期培训除外)的教职工,在入学前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以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超过规定研修期限未按时回校的选派人员,撤销研修经费资助。

  五、其他

  1.新聘用教师的岗前培训及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根据当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另行安排。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全文共21022字节

Copyright©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2018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  邮编:250103  联系电话:(0531)5899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