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字〔2011〕16号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编制计划内管理教职工。
3.本办法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教职工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等。
4.坚持统筹规划、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鼓励教职工以在职非脱产方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二、学历学位教育报考条件及相关待遇
(一)报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同时应符合当年国家招生有关规定。
2.报考专业方向原则上应与本人现从事工作或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3.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报考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
(二)相关待遇
1.培养费报销标准
(1)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硕士或硕士以下学位(含在读)的教职工,获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院为其报销50%的学费(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它费用自理。
(2)2011年7月1日起(以入学通知书日期为准),学院不再承担教职工攻读硕士及硕士以下学位的培养费用。
(3)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凡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获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院为其报销全部学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在外省攻读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院提供2000元住宿和车船补贴。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脱产学习的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确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提前3个月携在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延期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为1年,延长期内的培养费由本人承担。
(5)学历学位教育培养费先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完成学籍档案认定归档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每年集中按相关政策办理审核报销。
2.工资及福利等待遇
(1)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原则上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脱产学习期间的校内津贴等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人事关系转出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需交服务期保证金,就读期间停发包括工资在内的一切待遇。毕业后如返回学院工作的,一次性补发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并返还保证金。不回学院工作的,按相关协议条款保证金不再返还。
(3)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回校工作的教职工,享受当年学院引进博士人员的科研启动经费政策。
3.教职工未经学院批准报考的,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报销学费;擅自外出离岗学习者,学院停发工资并取消一切待遇。
4.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培养费等按有关政策在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规划专项经费列支。
三、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拟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交所在部门。
2.推荐审批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教职工培养计划及其专业方向研究推荐,报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3.审查
人事处汇总申请报考教职工情况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报考研究生、在岗申请学位的,由组织部汇总审查。
审查核实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登记和报考手续。
4.签订协议
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需在一个月内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习方式等的不同,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
1.教职工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需及时告知所在部门,以便于对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做出调整安排。
2.教职工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接受就学单位的管理。在外地学习期间必须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每学年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如实汇报学习情况。
3.学习结束必须及时回校工作,并在一个月内(以学位证书日期为准)按规定向人事处转交有关档案材料。学位证书原件须交人事处审核,检验后复印件存入本人档案,以便完善个人档案信息。
4.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回学院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以服务期协议为准。如在学习前还有与学院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叠加。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参加学习的,按学院原有规定或以与学院签订的有关协议管理。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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