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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山青院党办字〔2014〕6号)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01 11:4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名义对我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以上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的,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分类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纪监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必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有利于调动学校各级组织、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发展,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原则上须与上级机关相关奖励项目相衔接。

第六条 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奖项必须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项包括综合奖和专项奖。综合奖主要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集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专项奖是指体现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专项工作任务的奖项,奖励名称一般应与上级相关奖励名称相一致,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特点拟定。

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对于在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的,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设置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

非常设奖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面向包括本部门在内的其它部门的,评选办法须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评选仅面向本部门的须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评选时间原则上应与上级机关相关项目的评选时间相衔接,实施分类分期表彰。

综合奖评选表彰周期一般为1-2年,专项奖评选表彰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2-4年。

“先进集体”、“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教师节进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于中国共产党建党日进行表彰。

与共青团工作相关的奖励项目于“五四”青年节进行表彰,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奖励项目于10月份进行表彰。其他与教育教学紧密相关的专项奖可于教师节一并进行表彰。

 

第三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和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各级集体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提交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二)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学校正式发布通知。

(三)学校各单位推荐受奖集体或个人。

(四)有关机构对学校各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受奖集体或个人建议。各奖项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职责归属确定相应的机构或部门审议,可以由校内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等参与审议。

(五)学校党委、行政审定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

(六)对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公示。

(七)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表彰奖励或者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其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推荐我校各级单位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其程序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必须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形式与奖金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以其名义正式发文,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获得校外表彰奖励,学校不另发文和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三条 对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发放一次性奖金。获得校外其他表彰奖励,学校不发放奖金。奖金数额原则上综合奖高于专项奖、集体奖高于个人奖。奖励具体数额由学校党委、行政统筹决定。

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经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可予以重奖。

非常设奖项奖金标准由学校党委、行政参照常设奖项奖金标准和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其名义的表彰奖励,参照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的标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学校相应党政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采取行文表彰,需召开表彰大会的,尽量结合一定时期的工作会议进行分类表彰。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已获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的奖牌、证书和发放的奖金,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受奖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评选程序、师生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不宜享受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近三年内获得上级同类奖项者原则上不能参加该类项目的推荐。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负责人不参加自设的个人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

第十八条 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所需的奖金及费用由学校在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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