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字〔2011〕14号
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指人事代理是指学院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由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省、市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学院与本人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解聘、辞聘等手续由学院人事处办理。
2.人事代理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从严控制、合约管理的原则。学院根据事业的发展合理设置岗位,公开聘任条件和程序,严格考核,竞争上岗,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法建立聘用关系。
3.人事代理人员不进入学院事业编制计划。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学历要求
1.岗位设置
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原则上在学院管理岗位或关键工勤技能岗位设置。2.岗位要求
应聘人员须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体聘用岗位及其条件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的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确定。
三、人事代理的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1月中旬提出本部门人事代理岗位申报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报人事处汇总。
2.人事处根据汇总情况拟制《学院年度人事代理岗位招聘计划》,经学院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
3.人事处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政策,具体承担招聘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应考试、考核。
4.确定聘用人选后,经公示无异议者报学院批准,由聘用部门和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签、解除
1.拟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将人事关系和档案等存放在学院所协议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2.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试用期等以聘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3.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需续聘,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根据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可签订续聘合同。
4.聘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五、受聘人员的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工资按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协议工资执行。协议工资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院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参照事业编制职工标准套改确认(校内津贴的20%由主管部门或所在部门根据人事代理人员考核情况,按年度发放)。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高低,在聘期内可以适当予以浮动。
2.学院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及人事代理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3.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与编制计划内职工同等对待。
4.代理人员符合学院各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中相应岗位要求,可以按程序参加公开招聘。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1.聘用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聘期内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违反学院及部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人事代理人员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并接受岗位考核。聘用部门负责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聘。
3.聘用部门负责管理受聘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并督促其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活动、按规定缴纳党团费等。
4.人事代理人员须按照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聘用单位负责受聘人员基本情况的变更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
5.人事代理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学院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和转往人事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
七、附则
1.已在岗的事业编制计划外的人事代理人员,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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